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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关于林区野外用火管理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04


  森林防火责任重大,为了消除火险隐患,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根据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规定,对我区林区野外用火管理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要结合本地林区情况,落实防火组织和人员,完善制度和措施,切实做好野外用火管理。 

二、林区内事业、企业、部队和居民点,都要在林区管理单位登记注册,订立森林防火公约,指定安全用火办法,确定防火责任人,保证用火安全。 

三、林区野外用火实行管制制度,确需用火的必须经过林区管理单位批准并发给"生产用火许可证"方可按规定操作。 

四、严格执行进入林区检查登记制度,进入林区的人员不得携带火种,车辆机械不准漏油跑火,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检查。 

五、林区内严禁吸烟;严禁火把照明;严禁烧荒燎地;严禁生火取暖、野炊;严禁烧纸、烧香、燃放鞭炮;严禁实弹射击。 

六、违反林区野外用火规定者,依据《森林防火条例》处罚,引发火灾者,依法严惩。 

七、严格责任追究制度,多人用火,为首者负主要责任;集体用火,领导者负主要责任;小孩用火,家长负主要责任;患精神病或痴、呆、傻者用火,监护人负主要责任。 

八、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火情,要立即报告,当地政府及时组织扑救;对扑救森林火灾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对延误战机,影响扑火救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防火指挥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信息来源: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