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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高级人民法院、公安厅、林业厅 关于印发《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04


1990年9月19日    (90)宁检发5号

 

  各地、市、县(区)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处、局(分局)、林业处、局(科)、六盘山国营林业局、贺兰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局: 

  现将《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关于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件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依法制林,维护我区林区社会治安和生产秩序,保护森林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林业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对办理盗伐、滥伐林木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关于盗伐林木案的数量标准: 

(一)盗伐林区林木1.5立方米或幼树100株以上;非林区林木1立方米或幼树5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的,应视为数量较大,构成盗伐林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二)依照森林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盗伐林木据为己有,数额巨大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量刑,罪名仍定为盗伐林木罪。 

盗伐林木数额巨大,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15立方米或幼树1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或者相当于上述损失。 

盗伐林木数额 特别巨大,一般是指在林区盗伐50立方米或幼树3000株以上;在非林区盗伐30立方米或幼树1500株以上,或相当于上述损失。 

二、关于滥伐林木案的数量标准: 

滥伐林区树木10立方米或幼树500株以上;非林区树木5立方米或幼树250株以上的;或相当于上述损失,应视为数量较大,构成滥伐林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三、盗伐、滥伐林木的数量以立木材积计算,计算方法由自治区林业厅统一规定。 

盗伐林木因变卖、使用无法计算材积的,可按根数计算,椽材100根或檀条15根以上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幼树是指胸径5厘米以下的树木。 

四、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虽不足数量较大的标准 ,但接近数量较大标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应视为情节严重,构成盗伐林木罪,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首组织、策划、煽动盗伐、滥伐林木或者破坏植被面积五亩以上,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的; 

(二)盗伐、滥伐国家明令保护的珍稀树种的; 

(三)一惯盗伐、滥伐或屡教不改的; 

(四)威胁、殴打执行公务的护林人员的; 

(五)盗伐、滥伐防风林,固沙林、护堤林、经济林或特种用途林的。 

五、在林区、林场内的木材,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侵占,在林区、林场内的所有倒木(包括枯立木、风折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秘密窃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应定为盗窃罪。 

六、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包括未成年子女)共同参与盗伐林木、数额较大的,应由召集者或指使者承担责任。 

七、为收购或者其他目的而唆使他人为其盗伐林木的以盗伐林木的共犯论处。 

八、本规定中的"以上"包括本数在内。 

九、凡以前我区有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均以本规定为准。

信息来源: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