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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和县城绿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4-11-04


 

各乡镇党委、人民政府,县直各部门、单位:

  为确保2016年把我县建设成为绿化景观优美,生态环境良好,功能设施齐全,现代化气息浓郁,人居环境适宜的国家园林县城,经县委、政府研究决定,现就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和"县城绿线管理办法"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宁人常[1997]39号公告)第二章第八条规定,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必须安排一定的绿化用地,其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见附件(一)。创建国家园林县城对建成区绿地率要求为33%为此,凡今后县城建成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宅绿地率必须不低于33%,其他建设工程必须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八条规定执行。凡县城所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应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其附属绿化工程实行前期备案、后期验收制度。工程建设前必须到县林业部门备案,同时具备县林业部门加盖的"中宁县城市绿化审核专用章",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项目附属绿化工程,应当在主体工程投入使用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完成;因特殊情况不能完成的,经县林业部门批准,可延期至第二个绿化季节完成,但按照规划必须预留出绿化用地,向县林业主管部门预交绿化保证金100/m2。绿化工程完工后,由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单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加盖"中宁县绿化工程合格专用章",验收不合格的,责令限期完工。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中,对其附属绿化工程未经林业部门验收加盖"中宁县绿化工程合格专用章"的,不得备案。

  二、严格执行县城绿线管理办法

  县人民政府于2011年已制定印发了《中宁县县城绿线管理办法》(中宁政发〔201139号),按照办法规定,征占用绿地必须履行有关程序,缴纳相关费用。

  (一)占用城市绿地审批程序。因城市建设、规划开道等长期(2年以上)占用县城绿地或其他特殊需要临时(2年以内)占用县城绿化用地的,经建设单位提出申请,并填写占用绿地申请表后,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分管城市建设和林业领导签字审批后,方可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县城绿地征占用手续。县城中央大道开口,要通过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后实施。 

  (二)占用城市绿地费用。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和第三章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占用县城绿化单位或个人应缴纳占用绿地附着物赔偿费(附件二),同时缴纳林地征占用费用1200/m2。临时占用绿地的,每天按2/m2收费,同时缴纳绿地恢复保证金(按造林成本计算),在临时占用期满后由林业部门进行绿化。对于重点城市基础设施及公益事业项目,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酌情减收林地征占用费,最低不得超过50%

  三、责任追究

  "绿色图章"制度和《县城绿线管理办法》是加强绿地控制管理,确保造林绿化成果,提高城市绿化建设水平、提升城市整体形象、保障居民权益的重要措施。各部门、单位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绿色图章"制度和县城绿线管理办法。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县国土资源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对无"绿色图章"的不予受理;纪检、监察、林业、住建等部门要加强对绿地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发现和查处违反"绿色图章"制度和县城绿线管理办法的行为。对违反"绿色图章"制度和县城绿线管理办法的直接责任人或单位负责人,严格执行《中宁县党政领导干部行政问责的暂行办法》,追究其相应责任;城市规划、绿化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1.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绿化用地所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2.中宁县县城绿地花草树木损坏赔偿费标准

 

 

 

                                      中共中宁县委办公室

                                      中宁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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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