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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365365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5-06-16


  第一条 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我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的所有单位。

  第三条 依申请公开是指只涉及部分人和事,不必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需要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程序向申请人公开。

  第四条 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与行政机关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依申请公开程序

  (一)申请意见的提出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公开的形式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本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申请书的格式文本。

  (二)申请意见的审核与受理

  本机关对收到的申请要进行审核,并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形式、内容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受理;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3、申请形式不符合规定或者内容不明确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允许申请人当场补正。

  (三)申请意见的处理

  本机关对受理的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1、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范围,并能够当场予以提供的,应当决定予以提供;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本机关已经主动公开的,应当给予指引,告知申请人检索、查阅的途径、方法,或者采取其他适当方式帮助申请人获取有关政府信息;

  4、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由上级行政机关形成并已经公开的,应当在本机关所掌握的范围内予以提供;

  5、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6、本机关认为申请公开的内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利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的,不得公开,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

  (四)期限

  1、本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当场做出处理;

  2、不能当场做出处理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

  3、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单位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单位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一是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林业局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在媒体上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三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局信息办(局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林业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信息来源: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