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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设置字体大小:【 】 【打印】 【页面调色板  发布时间:2017-03-23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我们编制了《3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本单位依据相关职责和法规行使行政职能所掌握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之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信息,均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一、主动公开

    ()公开范围

    本单位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主要有以下8类:

    1、概况信息。包括本单位总体情况,机构职能,领导简历、分工和重要活动、讲话。

    2、法规文件。包括本单位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有关文件。

    3、发展规划。包括本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本单位年度工作、重点工作、阶段性工作的计划。

    4、工作动态。包括本单位重要会议、经济社会发展、惠民实事项目等最新动态;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政务公告、公示;综合性和阶段性统计数据。

    5、人事信息。包括领导干部任免公告;公务员招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聘;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表彰和奖励。

    6、财经信息。包括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目录、标准及实施情况,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政府设置的专项资金管理情况;政府投资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情况,重大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情况;招商引资情况。

    7、行政执法。包括本单位负责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裁决等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行政执法及行政复议等情况。

    8、公共服务。政府有关面向公民、企业和其他经营者及涉外服务方面的信息。

    ()公开形式

    对主动公开信息,本单位主要采取中宁阳光政务网、报纸等公共媒体和单位办公开栏等形式。

    ()公开时限

    各类应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生成后,本单位将及时予以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15个工作日。

    二、依申请公开

    (一)受理机构

本单位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机构为38365365办公室。

咨询电话:0955-5021883,传真电话:0955-5034590

咨询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200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程序

   1、提出申请

    向本单位提出申请的,填写《38365365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复制有效,可在本单位领取。为了提高处理申请的效率,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请尽量详细、明确;若有可能,请提供该信息的标题、发布时间、文号或者其他有助于本单位确定信息载体的提示。

    申请人可通过下列方式提出申请:

    (1)通过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字样。

    (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本单位当场提出申请。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申请的,需出具单位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申请处理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对《申请表》的要件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对于要件完备,可以当场受理的,当场受理登记并出具《登记回执》;对于要件不完备的,本单位可以要求申请人补正。

    本单位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按规定程序对申请进行审查,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可延长15个工作日。

    本单位根据收到申请的先后次序来处理申请,一件申请中同时提出几项独立请求的,将全部处理完毕后统一答复。鉴于针对不同请求的答复可能不同,为提高处理效率,建议申请人就不同请求分别申请。

    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本单位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本单位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依法不属于本单位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单位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单位的名称、联系方式。

    ()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三、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单位、监察单位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信息来源: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 | 责任编辑:中宁县林业和枸杞产业发展局管理员